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滿洲里、廣西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發〔201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西東興、云南瑞麗、內蒙古滿洲里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函》(國辦函[2012]10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廣西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發改西部[2014]355號)等文件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增強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積極探索全域旅游發展模式,改革創新邊境旅游發展制度體系,積極推動將旅游業打造成邊境支柱產業,為邊境旅游業發展發揮改革引領作用?,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旅產業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謩撔买寗?,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提升發展質量,不斷激發旅游發展活力。
?。ǘ﹫猿痔厣蛟?,以精品建設為主線,推動旅游業特色化、國際化、全域化發展,提升旅游業整體競爭力,加快完善現代化經濟體系。
?。ㄈ﹫猿志G色發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三條 文旅產業項目規劃定位、項目主體業績、項目分期實施要求(即要求整體項目為同一開發主體)等納入用地競買條件,競買條件由市重點文旅產業項目遴選小組集體審議確定。
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出讓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文件,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用地競得人在成交后7個工作日內與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議書》,轄區政府依據協議內容嚴格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文旅產業項目用地出讓起始價在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防城港市文化旅游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
文旅產業項目用地為多個地塊的,可按所有地塊組合供地,并"以宗確權,一證多地"的原則進行登記發證,也可按照項目分期實施要求分期供應用地。
第五條 在符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文旅產業項目可視項目情況按總建設用地面積最高配套50%的旅游地產用地,并納入重點文旅產業項目用地統一管理,出讓起始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區域的防城港市旅游地產用地(商業、住宅)基準地價的70%確定。
第六條 文旅產業項目可結合《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老舊片區改造項目實施辦法》進行開發。
第七條 文旅產業項目涉及的耕地占補指標由項目所在縣(市、區)保障,指標不足部分,由市級統籌有償調劑。
第八條 文旅產業項目涉及群眾安置的,對符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集體用地,在依法辦理農轉用和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存量用地后,劃撥供應安置用地;對暫不符合相關規劃的,可按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批管理。
第九條 成立重點文旅產業項目遴選小組,經市遴選小組集體研究審議通過的文旅產業項目,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會同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擬定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等材料上報市遴選小組審議。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防城港市本級轄區,東興市、上思縣可參考執行。
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滿洲里、廣西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發〔201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西東興、云南瑞麗、內蒙古滿洲里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函》(國辦函[2012]10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廣西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發改西部[2014]355號)等文件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增強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積極探索全域旅游發展模式,改革創新邊境旅游發展制度體系,積極推動將旅游業打造成邊境支柱產業,為邊境旅游業發展發揮改革引領作用?,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旅產業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謩撔买寗?,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提升發展質量,不斷激發旅游發展活力。
?。ǘ﹫猿痔厣蛟?,以精品建設為主線,推動旅游業特色化、國際化、全域化發展,提升旅游業整體競爭力,加快完善現代化經濟體系。
?。ㄈ﹫猿志G色發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三條 文旅產業項目規劃定位、項目主體業績、項目分期實施要求(即要求整體項目為同一開發主體)等納入用地競買條件,競買條件由市重點文旅產業項目遴選小組集體審議確定。
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出讓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提出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申請,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文件,競買申請人憑審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用地競得人在成交后7個工作日內與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議書》,轄區政府依據協議內容嚴格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文旅產業項目用地出讓起始價在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防城港市文化旅游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
文旅產業項目用地為多個地塊的,可按所有地塊組合供地,并"以宗確權,一證多地"的原則進行登記發證,也可按照項目分期實施要求分期供應用地。
第五條 在符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文旅產業項目可視項目情況按總建設用地面積最高配套50%的旅游地產用地,并納入重點文旅產業項目用地統一管理,出讓起始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區域的防城港市旅游地產用地(商業、住宅)基準地價的70%確定。
第六條 文旅產業項目可結合《防城港邊境旅游試驗區老舊片區改造項目實施辦法》進行開發。
第七條 文旅產業項目涉及的耕地占補指標由項目所在縣(市、區)保障,指標不足部分,由市級統籌有償調劑。
第八條 文旅產業項目涉及群眾安置的,對符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集體用地,在依法辦理農轉用和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存量用地后,劃撥供應安置用地;對暫不符合相關規劃的,可按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批管理。
第九條 成立重點文旅產業項目遴選小組,經市遴選小組集體研究審議通過的文旅產業項目,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會同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擬定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等材料上報市遴選小組審議。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防城港市本級轄區,東興市、上思縣可參考執行。
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