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12-06 09:20
來源:防城港市投資促進局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建設廣西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人才特區(以下簡稱“東興試驗區人才特區”),根據《關于建設廣西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防發〔2013〕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統籌推進人才資源開發
第一條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
(一)加大現有人才培養力度。每年選派50名左右縣處級干部、200名左右科級以下干部參加短期培訓班;選派100名左右人才到先進城市進行中長期培訓;選派500名左右干部到上級機關、發達地區以及基層、重大項目建設一線進行實踐鍛煉;選派100名左右高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區級以上的高級研討班;選派50名左右的中青年技術骨干到國內外進行對口專業培訓。
(二)每年組織1次以上外出招聘活動,積極組團參加國內外各類人才現場招聘會。暢通引才“綠色通道”,創新人才引進辦法。對“985”高?;騼瀯輰W科專業,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的人才,經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可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確定引進人選。對自愿申請或實名推薦到我市工作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選調引進。
(三)對各類優秀人才,做到專才專用,人崗相宜。對優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優先推薦參加各種人才選拔評選活動。重視培養和推薦優秀高層次人才代表作為“兩代表一委員”人選。支持高層次人才到人大、政協、政府咨詢部門以及科技、人才職能部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直屬單位兼職或任職。
第二章打造人才創新創業平臺
第二條建設人才大廈
采取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建設集人才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訓、高端智力支持、信息交流等全方位服務為一體的創新創業基地,為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減免費用的使用場所。
第三條建設科技創新創業園
(一)社會投資創辦的高新技術創業園和產業園,經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0萬元、250萬元獎勵。
(二)對在東興試驗區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
(三)對引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研發的原始創新項目,或在東興試驗區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并在東興試驗區實現產業化的項目,列入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扶持的,經認定后給予上級資助金額50%、最高分別為300萬元、150萬元的配套資助;同一項目不予重復資助。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新興產業領域內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首次年度應稅銷售總額達到500-1000萬元的,在當年企業上繳稅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不足10萬元的,按實際上繳額給予獎勵;首次年度應稅銷售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在當年企業上繳稅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不足20萬元的,按實際上繳額給予獎勵。
(五)每年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對年納稅總額(地方分享部分)超過100萬元或實際融資超過2000萬元,以及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留學回國人員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創業獎勵。對留學回國人員企業自主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其中屬于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項目和國內急需并具有廣泛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的新技術研究開發等項目,給予100萬元的資助;屬于在本行業中居先進水平,或在某一學科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給予50萬元的資助。
第四條鼓勵建設產學研平臺
(一)對在東興試驗區范圍興辦高等院校的,建設用地由市政府承擔,可實行行政劃撥。對校地合作建設并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大學科技園,分別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資助獎勵。
(二)對注冊地和研發總部均在東興試驗區的法人企業或機構:獲得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科技部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專項資助;獲得自治區發改或科技部門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法人企業和機構,給予創建投入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三)對注冊地在東興試驗區的公共研發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測試平臺、公共信息平臺等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獲得國家認可資質并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較大貢獻的,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四)對經認定為自治區級及以上的創新平臺,其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可享受“聚才揚帆”計劃“1+5”文件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安家費補貼等相關政策待遇。
第五條加大創新創業金融支持
(一)對成功轉化的國家重點科技成果項目人才團隊,經評估后給予不少于100萬元的資助。對能引領新興產業發展、帶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世界一流團隊,經審批最高可給予2000萬元的資助。
(二)提供人才融資項目對接。組織科技企業、創業人才與有關金融機構開展融資項目對接,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投資和理財方面的專業優勢,為科技企業和創業人才提供金融咨詢服務。
(三)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發展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保理與質押、倉單質押等信貸創新產品。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貸款貼息,對銀行、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鼓勵銀行向科技型創新型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對銀行按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取的對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非擔保公司擔保信貸業務一般準備的25%部分,由政府與銀行協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全市安排資金上限為300萬元。若貸款按協議正常得以償還,銀行需退還政府所配比的一般準備;反之,若無法償還,由政府與銀行共同承擔風險損失。
(四)加快發展科技擔保。成立1-2家國資擔保公司作為科技金融的擔保公司,為科技人才創新創業進行有效擔保,承擔嫁接科技企業與金融支持的橋梁。
(五)探索建立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完善股權登記托、知識產權登記評估、企業信用服務、各類產權交易和融資服務功能。
第六條建立中國—東盟國際人才交流合作中心
(一)建設中國—東盟國際人力資源市場,加強與區內外知名人才服務機構合作,吸引集聚東盟人才參與東興試驗區建設。
(二)探索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建立合作機制,選擇東盟或其他區域知名高校作為人才培養合作基地。
(三)加強與國內外人才服務機構、中介機構、留學人員聯誼會等合作,為人才引進培養、交流合作搭建平臺。
(四)成立引進人才沙龍,定期組織開展交流活動,搭建人才互助交流平臺。
第三章實行人才特別優惠政策
第七條創新創業扶持
(一)對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創業的人才,經認定后,其無形資產可100%參與入股。
(二)領軍人才(團隊)帶科技成果來東興試驗區創業發展,經評審一次性給予每個領軍人才(團隊)50—200萬元額度不等的創業資助。
(三)人才創業項目經認定后三年內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不少于100萬元的啟動資金。
(四)對在東興試驗區取得并獲國家、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不包括子項目)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資助金額,給予上級資助金額50%、最高分別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
(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在編人員在東興試驗區創新創業,在5年期限內保留原有編制、享受原身份有關社會保險等待遇,工齡連續計算。期限內經個人申請,可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財稅金融扶持
(一)人才創辦創新型企業,辦理涉稅事項可享受納稅預約、咨詢等“綠色通道”服務,優先予以辦理。
(二)在我市登記注冊且年度依法繳納地方稅收(地方分享部分)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在本市領取的年度計稅工資薪金收入20萬元以上且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本人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按當年權威機構認定的世界500強、中國100強和廣西強優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或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參照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60%的比例給予獎勵。
(四)對符合東興試驗區產業發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享受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差額補貼,補貼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跨境經濟合作區人才在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第九條人才成長扶持
(一)實施人才安居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有序、環境優美、交通便利、服務完善的高層次人才公寓及國際化社區。
(二)對入選高層次領軍人才的,3年內免收高層次人才周轉房租金。對引進的博士、“985”高校碩士,在個人購買住房之前,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為期不超過3年的免費過渡性住房。
(三)對出版個人學術專著,并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每部專著(署名排第一位、省級以上出版社)予以一次性2萬元獎勵。申報省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課題或工程技術專項研究成功的(署名排第一位或通訊作者),按該課題獲上級課題經費補助的4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對從事產學研成果轉化成效特別突出的人才,暫不具備高一級職稱任職資格的,經評估后可在現有政策范圍內享受高一級職稱福利待遇。引進的境外專家、學科帶頭人,可設置特聘崗位解決待遇問題。
(五)實施居住證制度,對在東興試驗區工作納稅的境外人才,憑居住證可免工作簽證;境內外人才憑居住證可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以及社會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地戶籍人員待遇。
(六)高層次人才在我市正常繳存公積金一個月后,并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即可申請貸款。家庭購買自住住房首次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我市可貸限額的兩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在保留6個月還貸余額并正常還貸1個月后便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貸,并可同時享受按年沖還貸。商業住房貸款的(不含組合貸款)自購房之日起,按還貸憑證可每年一次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按面積不高于144平方米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提取。購房不貸款的,自購房之日起3年內可每年兩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七)每三年開展一次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貢獻獎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評選活動,每年開展一次人才特別貢獻獎和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評選活動。對為防城港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四章政策待遇審批程序
第十條審批實行分級分類進行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事項
1.申請創新創業園區獎勵的;
2.申請產學研平臺資助或獎勵的;
3.申請興辦高等院校的。
(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事項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兼職創業的;
2.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的;
3.申請人才獎勵的。
(三)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事項
1.申請高層次人才周轉房(人才公寓)的;
2.申請高層次人才安家費、生活補助補貼的;
3.申請個人所得稅和學術專著出版獎勵的;
4.申請在職進修提升學費補助或獎勵的;
5.申請設置特聘崗位或享受高一級職稱福利待遇的;
6.申請高層次人才困難幫扶的。
(四)相應主管部門審批事項
1.申請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財稅金融和場所扶持、科技獎勵的;
2.申請創新創業融資擔保補貼或損失補償的;
3.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創業扶持、創業項目資助的;
4.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的;
5.申請居住證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通過造假手段或虛報材料騙取優惠政策的,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并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建設廣西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人才特區(以下簡稱“東興試驗區人才特區”),根據《關于建設廣西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防發〔2013〕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統籌推進人才資源開發
第一條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
(一)加大現有人才培養力度。每年選派50名左右縣處級干部、200名左右科級以下干部參加短期培訓班;選派100名左右人才到先進城市進行中長期培訓;選派500名左右干部到上級機關、發達地區以及基層、重大項目建設一線進行實踐鍛煉;選派100名左右高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區級以上的高級研討班;選派50名左右的中青年技術骨干到國內外進行對口專業培訓。
(二)每年組織1次以上外出招聘活動,積極組團參加國內外各類人才現場招聘會。暢通引才“綠色通道”,創新人才引進辦法。對“985”高?;騼瀯輰W科專業,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的人才,經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可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確定引進人選。對自愿申請或實名推薦到我市工作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選調引進。
(三)對各類優秀人才,做到專才專用,人崗相宜。對優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優先推薦參加各種人才選拔評選活動。重視培養和推薦優秀高層次人才代表作為“兩代表一委員”人選。支持高層次人才到人大、政協、政府咨詢部門以及科技、人才職能部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直屬單位兼職或任職。
第二章打造人才創新創業平臺
第二條建設人才大廈
采取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建設集人才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訓、高端智力支持、信息交流等全方位服務為一體的創新創業基地,為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減免費用的使用場所。
第三條建設科技創新創業園
(一)社會投資創辦的高新技術創業園和產業園,經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0萬元、250萬元獎勵。
(二)對在東興試驗區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
(三)對引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研發的原始創新項目,或在東興試驗區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并在東興試驗區實現產業化的項目,列入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扶持的,經認定后給予上級資助金額50%、最高分別為300萬元、150萬元的配套資助;同一項目不予重復資助。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新興產業領域內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首次年度應稅銷售總額達到500-1000萬元的,在當年企業上繳稅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不足10萬元的,按實際上繳額給予獎勵;首次年度應稅銷售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在當年企業上繳稅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不足20萬元的,按實際上繳額給予獎勵。
(五)每年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對年納稅總額(地方分享部分)超過100萬元或實際融資超過2000萬元,以及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留學回國人員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創業獎勵。對留學回國人員企業自主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其中屬于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項目和國內急需并具有廣泛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的新技術研究開發等項目,給予100萬元的資助;屬于在本行業中居先進水平,或在某一學科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給予50萬元的資助。
第四條鼓勵建設產學研平臺
(一)對在東興試驗區范圍興辦高等院校的,建設用地由市政府承擔,可實行行政劃撥。對校地合作建設并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大學科技園,分別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資助獎勵。
(二)對注冊地和研發總部均在東興試驗區的法人企業或機構:獲得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科技部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專項資助;獲得自治區發改或科技部門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法人企業和機構,給予創建投入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三)對注冊地在東興試驗區的公共研發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測試平臺、公共信息平臺等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獲得國家認可資質并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較大貢獻的,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四)對經認定為自治區級及以上的創新平臺,其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可享受“聚才揚帆”計劃“1+5”文件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安家費補貼等相關政策待遇。
第五條加大創新創業金融支持
(一)對成功轉化的國家重點科技成果項目人才團隊,經評估后給予不少于100萬元的資助。對能引領新興產業發展、帶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世界一流團隊,經審批最高可給予2000萬元的資助。
(二)提供人才融資項目對接。組織科技企業、創業人才與有關金融機構開展融資項目對接,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投資和理財方面的專業優勢,為科技企業和創業人才提供金融咨詢服務。
(三)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發展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保理與質押、倉單質押等信貸創新產品。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貸款貼息,對銀行、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鼓勵銀行向科技型創新型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對銀行按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取的對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非擔保公司擔保信貸業務一般準備的25%部分,由政府與銀行協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全市安排資金上限為300萬元。若貸款按協議正常得以償還,銀行需退還政府所配比的一般準備;反之,若無法償還,由政府與銀行共同承擔風險損失。
(四)加快發展科技擔保。成立1-2家國資擔保公司作為科技金融的擔保公司,為科技人才創新創業進行有效擔保,承擔嫁接科技企業與金融支持的橋梁。
(五)探索建立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完善股權登記托、知識產權登記評估、企業信用服務、各類產權交易和融資服務功能。
第六條建立中國—東盟國際人才交流合作中心
(一)建設中國—東盟國際人力資源市場,加強與區內外知名人才服務機構合作,吸引集聚東盟人才參與東興試驗區建設。
(二)探索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建立合作機制,選擇東盟或其他區域知名高校作為人才培養合作基地。
(三)加強與國內外人才服務機構、中介機構、留學人員聯誼會等合作,為人才引進培養、交流合作搭建平臺。
(四)成立引進人才沙龍,定期組織開展交流活動,搭建人才互助交流平臺。
第三章實行人才特別優惠政策
第七條創新創業扶持
(一)對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創業的人才,經認定后,其無形資產可100%參與入股。
(二)領軍人才(團隊)帶科技成果來東興試驗區創業發展,經評審一次性給予每個領軍人才(團隊)50—200萬元額度不等的創業資助。
(三)人才創業項目經認定后三年內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不少于100萬元的啟動資金。
(四)對在東興試驗區取得并獲國家、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不包括子項目)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資助金額,給予上級資助金額50%、最高分別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
(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在編人員在東興試驗區創新創業,在5年期限內保留原有編制、享受原身份有關社會保險等待遇,工齡連續計算。期限內經個人申請,可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財稅金融扶持
(一)人才創辦創新型企業,辦理涉稅事項可享受納稅預約、咨詢等“綠色通道”服務,優先予以辦理。
(二)在我市登記注冊且年度依法繳納地方稅收(地方分享部分)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在本市領取的年度計稅工資薪金收入20萬元以上且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本人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按當年權威機構認定的世界500強、中國100強和廣西強優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或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參照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60%的比例給予獎勵。
(四)對符合東興試驗區產業發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享受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差額補貼,補貼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跨境經濟合作區人才在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第九條人才成長扶持
(一)實施人才安居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有序、環境優美、交通便利、服務完善的高層次人才公寓及國際化社區。
(二)對入選高層次領軍人才的,3年內免收高層次人才周轉房租金。對引進的博士、“985”高校碩士,在個人購買住房之前,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為期不超過3年的免費過渡性住房。
(三)對出版個人學術專著,并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每部專著(署名排第一位、省級以上出版社)予以一次性2萬元獎勵。申報省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課題或工程技術專項研究成功的(署名排第一位或通訊作者),按該課題獲上級課題經費補助的4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對從事產學研成果轉化成效特別突出的人才,暫不具備高一級職稱任職資格的,經評估后可在現有政策范圍內享受高一級職稱福利待遇。引進的境外專家、學科帶頭人,可設置特聘崗位解決待遇問題。
(五)實施居住證制度,對在東興試驗區工作納稅的境外人才,憑居住證可免工作簽證;境內外人才憑居住證可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以及社會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地戶籍人員待遇。
(六)高層次人才在我市正常繳存公積金一個月后,并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即可申請貸款。家庭購買自住住房首次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我市可貸限額的兩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在保留6個月還貸余額并正常還貸1個月后便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貸,并可同時享受按年沖還貸。商業住房貸款的(不含組合貸款)自購房之日起,按還貸憑證可每年一次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按面積不高于144平方米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提取。購房不貸款的,自購房之日起3年內可每年兩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七)每三年開展一次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貢獻獎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評選活動,每年開展一次人才特別貢獻獎和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評選活動。對為防城港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四章政策待遇審批程序
第十條審批實行分級分類進行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事項
1.申請創新創業園區獎勵的;
2.申請產學研平臺資助或獎勵的;
3.申請興辦高等院校的。
(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事項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兼職創業的;
2.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的;
3.申請人才獎勵的。
(三)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事項
1.申請高層次人才周轉房(人才公寓)的;
2.申請高層次人才安家費、生活補助補貼的;
3.申請個人所得稅和學術專著出版獎勵的;
4.申請在職進修提升學費補助或獎勵的;
5.申請設置特聘崗位或享受高一級職稱福利待遇的;
6.申請高層次人才困難幫扶的。
(四)相應主管部門審批事項
1.申請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財稅金融和場所扶持、科技獎勵的;
2.申請創新創業融資擔保補貼或損失補償的;
3.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創業扶持、創業項目資助的;
4.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的;
5.申請居住證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通過造假手段或虛報材料騙取優惠政策的,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并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