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11個部委聯合印發的《云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積極探索跨境金融改革創新,深化對外開放合作,推動沿邊地區和民族地區經濟金融和諧發展,把廣西建設成為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重大意義。
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國家對廣西在對外開放、金融綜合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所提出的新的歷史使命和重要任務,對廣西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廣西沿邊沿海區位優勢,率先在沿邊經濟金融發展、金融綜合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把廣西建設成為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具有重要意義。建設試驗區的核心,就是要突出重點,集中攻堅,通過加快金融科學發展和改革創新,充分發揮金融對沿邊地區開放發展的重要作用,為拓展對外開放新格局、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重要貢獻。
二、正確理解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堅持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改革導向,堅持金融組織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堅持創新與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堅持自主漸進安全共贏的開放方針。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整合優化廣西金融資源,加強金融對外交流合作,以跨境金融創新為主線,積極探索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多種途徑,提高貿易投資便利化程度,促進與周邊國家建立更緊密經貿金融合作關系,為把廣西打造成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發展海上絲綢之路、建設“中國—東盟”海洋經濟合作試驗區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務,并以廣西的先行先試為我國深入推進金融改革開放、進一步健全金融體系、完善金融市場提供經驗借鑒。
(二)總體思路。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培育發展金融市場,改善優化融資結構,提高金融規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對外交流合作,加大金融服務邊境地區力度。以實施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為契機,先行先試,積極探索金融改革創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務水平,推動資本市場開放,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范圍,逐步增強人民幣在東盟和南亞國家的競爭力、影響力和輻射力。
(三)主要目標。經過5年的努力推進,初步建立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建設相適應的多元化現代金融體系。金融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金融開放水平進一步提升,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優化,金融支持沿邊經貿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拓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進一步提高,廣西與東盟、南亞國家經貿金融合作關系更加緊密,增強我國對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影響力。
三、扎實推進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各項重點工作。
廣西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范圍包括南寧市、欽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區域面積96119平方公里,占全區國土總面積40.51%。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人口1962.92萬人,占全區總人口37.46%;經濟總量5554.33億元,占全區42.61%。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突出重點、開拓創新、扎實推進,確保1年內全面啟動實施試驗區建設工作,3年內取得明顯成效,5年內基本完成試驗區建設的各項重點工作。
(一)積極穩妥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1.大力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允許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依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擴大人民幣跨境結算。逐步擴大境外機構人民幣跨境融資、擔保、定期存款業務范圍和賬戶使用范圍。逐步將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改為備案制,給予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更多便利。依托試驗區各市商務部門建立進出口企業境外客戶清單,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試驗區與東盟、南亞國家在跨境貿易、投資、統計、核算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將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擴大至整個試驗區,并逐步將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拓展至境內外直接投資、金融投資等資本項下。建立個人跨境交易信息共享和監管平臺。加強國際合作,爭取建立中越兩國本幣直接結算機制,在中越跨境經濟合作區內實現貨幣自由兌換、自由流通。在中越跨境經濟合作區的憑祥、東興園區先行先試本實施意見的各項政策。
2.擴大人民幣與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的特許兌換業務范圍和兌換額度。擴大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業務范圍,將服務對象從個人擴展到邊境貿易項下的企業和個人,將業務范圍從個人本外幣小額兌換擴大到企業和個人在邊境貿易、旅游等活動中產生的貨幣兌換。探索建立沿邊貨幣兌換平臺。
3.放寬人民幣現鈔攜帶限制。爭取將個人攜帶人民幣現鈔出入境額度放寬到20萬元。改革現鈔出入境攜帶證制度,簡化現鈔攜帶審批和報備手續。
4.發揮境外人民幣借貸、支付、保值功能。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盡快與越南央行協商修訂中越兩國《關于結算與合作協定》,爭取將人民幣結算的交易地域范圍擴大至越南全境,結算范圍擴大至所有交易活動。加強與東盟、南亞國家金融合作,鼓勵東盟、南亞國家的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
5.加強與東盟和南亞國家人民幣投融資合作。在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跨境雙向貸款等跨境融資,探索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可兌換。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主動加強與東盟、南亞國家和地區人民幣投融資合作,為境外項目提供人民幣貸款。開展境外人民幣以貸款方式投資試驗區重要產業項目試點工作。依托“中國—東盟金融合作與發展領袖論壇”等交流平臺,與東盟和南亞國家金融機構開展多元化、綜合性的人民幣投融資業務合作。搭建銀企合作平臺,支持試驗區內的商業銀行根據市場原則,積極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服務。
6.開展境內外聯動人民幣產品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境內外聯動人民幣產品創新,積極探索開展人民幣海外代付、人民幣出口信用證、人民幣協議付款、預收延付、保函等境內外聯動的人民幣融資產品,擴大人民幣跨境流動規模。
7.發展人民幣海外投資基金。探索以“母子基金”形式設立離岸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開展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和海外貸款業務。推動基金投資項目的定價、交易和結算優先使用人民幣,通過投資股權、海外貸款等方式支持企業“走出去”。
8.適時推動人民幣與周邊國家貨幣的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爭取中國人民銀行支持,建設廣西區域性銀行間人民幣對東盟國家貨幣掛牌交易市場,活躍人民幣對東盟、南亞國家貨幣的銀行間區域交易。
9.拓展人民幣回流機制。積極爭取支持,允許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等其他試點地區關于人民幣回流的金融政策適用于試驗區,允許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從境外借入人民幣。
10.支持東盟和南亞國家財團或法人以人民幣直接投資試驗區企業股權。制定東盟和南亞國家財團或法人以人民幣購買試驗區企業股權的實施細則,允許東盟和南亞國家財團或法人憑股權收購意向書和收購人民幣資金保障證明在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試驗區內的企業股權收購外匯預登記,收購完成后再登記確認。
11.將東盟、南亞國家金融機構納入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試點范圍。探索建立RQFII推薦制度,對承擔或參與廣西重大建設項目資金募集工作的符合條件的東盟、南亞國家金融機構進行推薦。對符合條件但尚未取得中國證監會審批的RQFII資格的東盟金融機構進行RQFII額度承諾,加快RQFII資格審批程序。
12.吸引境外機構募集境外人民幣資金,在試驗區內發起設立公募或私募基金。試驗區各級政府要抓緊出臺財政獎勵等優惠支持政策,吸引境外合格機構在試驗區發起設立公募或私募基金,募集境外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投資。
(二)完善金融組織體系。
13.支持東盟和南亞金融機構在試驗區設立機構。探索與越南合作成立中越跨境經濟合作區發展銀行,引進符合條件的東盟、南亞金融機構到試驗區設立外資或合資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構建銀行、保險、投融資服務等現代金融體系。建立負面清單制度,給予引進的國外金融機構準入前國民待遇。建立審批、備案快捷通道,簡化辦事程序。
14.支持金融機構在試驗區內或到東盟和南亞國家設立機構。積極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籌建工作,爭取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注冊地設在廣西。爭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支持,適當降低金融機構到東盟和南亞國家設立機構的條件,簡化審批程序。支持商業銀行到東盟和南亞國家設立機構,鼓勵廣西地方性銀行在試驗區增設、升級機構。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東盟和南亞已設立分支機構的作用,通過現有機構延伸和業務輻射,更好地服務試驗區建設。
15.組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出臺在試驗區內設立金融機構的支持政策,建立試驗區內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批綠色通道。設立自治區級資產管理公司,妥善處置試驗區內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提高綜合回收率,化解地方性系統金融風險,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16.支持金融機構在試驗區設立各類管理總部和后援服務中心,推進試驗區金融同城化。探索在試驗區內劃出專門的后援服務中心區域,支持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各類管理總部和后援服務中心。將北部灣金融同城化政策擴展至整個試驗區,允許在邊境口岸城市設立支行,實現銀行服務收費的同城化,優化金融資金配置。
17.促進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鼓勵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開展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增資擴股,增加信貸額度。
18.支持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試驗區內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加快推進農村金融合作機構改革,在廣西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基礎上,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規的原則,通過增資擴股和置換股份等市場化方式,加強與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整合區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研究推進一級法人的廣西農村商業銀行組建工作。開展民營資本組建非銀控股公司作為村鎮銀行發起人的試點工作。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方法人銀行增資擴股。
19.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跨境并購活動提供金融服務。利用中國—東盟峰會機制,建立跨境并購項目洽談專場,引導商業銀行為跨境并購提供金融服務。支持政策性銀行拓展跨境并購業務。
20.鼓勵銀行、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加強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協調,建立多元化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推動銀行滿足科技型企業多層次資金需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科技企業利率定價機制、貸款審批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貸款規模。建立健全政府、銀行、保險等多方參與的科技增信機制,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用,推動信用示范區建設,建立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科技擔保及再擔保體系。
(三)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21.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出臺企業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支持政策,降低企業改制掛牌成本,支持試驗區內改制規范的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到新三板掛牌交易融資,推動企業實施跨越式發展。試驗區內各級政府要做好符合條件企業的統計、培訓、推動工作。
22.大力發展區域性交易市場。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權益類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做好廣西區域性股權交易所籌建工作,建成面向東盟和南亞國家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為試驗區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掛牌、轉讓、融資以及債權、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務。探索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
23.大力發展適應沿邊經濟貿易發展的商品期貨市場。推進自治區人民政府與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等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支持各期貨交易所在試驗區內建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支持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向投資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支持證券期貨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分支機構,開展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柜臺交易,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24.規范發展礦產權、林權、碳匯權和文化產品等要素交易市場。建立北部灣商品交易中心。推進廣西文投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礦產權、林權、農產品、旅游產品和碳匯權、知識產權等要素交易市場平臺。
25.支持企業上市融資。支持跨地區和跨所有制企業并購、重組,整合行業優質資源,加快企業上市進程。修訂完善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加強與東盟和南亞國家合作,協調推進試驗區內企業到相關市場上市。
26.鼓勵試驗區企業利用境內外債券市場加快發展。將“區域集優債務融資模式”試點擴大到整個試驗區。支持試驗區內的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融資。推動企業利用債貸組合方式發債融資,發揮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雙重優勢。積極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在國內外發行債券。爭取廣西3家城市商業銀行獲得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格。在完善外債宏觀審慎監管制度、防范外債風險的前提下,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到香港及海外債券市場發行債券。
27.支持東盟和南亞國家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爭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支持,出臺東盟和南亞國家金融機構在試驗區設立的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準入條件、審批程序等。
28.設立外資、合資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推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在試驗區試點。設立試驗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對國外資本設立外資股權基金、合資股權基金開辟綠色準入通道。出臺符合試驗區發展戰略規劃的創業風險投資重點產業及細分領域指導目錄。制定推進廣西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資格企業范圍。
29.發起設立與香港或臺灣合資證券公司。爭取發起試驗區與香港或臺灣有關機構合資證券公司,為試驗區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推進保險市場發展。
30.推動跨境保險業務合作。推動中國與東盟、東亞、南亞國家和地區在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工程保險、旅游保險、責任保險、健康保險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快建立與東盟和南亞國家保險監管對話機制。
31.加大保險對重點項目和企業的支持力度。吸引和支持保險資金參與試驗區內跨境的重點項目、重點工程、重點企業建設。拓寬保險資金來源渠道和范圍,爭取保險資金以債權、股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方式投資于試驗區內公路、鐵路、機場、航運、電力、水利和重點園區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對試驗區在信用風險管理、融資支持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服務力度,加強保險對海外投資項目、大型成套設備出口及對外工程承包項目、援外項目、擴大出口貿易等領域的支持。
32.結合沿邊經濟實際開展特色保險服務。開展邊境貿易出口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承保試點。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將境外醫療救援、境外醫療理賠風險管理、境外旅行綜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險產品,為試驗區客戶提供境外保險服務。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33.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加大地方財政配套力度,擴大糖料蔗、水稻、能繁母豬、育肥豬、森林等優勢特色農業政策性保險覆蓋面,力爭2016年實現我區農業保險發展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目標。試驗區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開展特色和支柱農產品保險試點,試點成熟后納入自治區財政補貼范圍,并積極爭取中央補貼。積極開展農產品產量、價格和天氣指數等創新型保險試點,推廣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積極開辦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探索建立財政支持下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34.提升小微企業和涉外企業保險服務水平。積極開展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探索開展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履約保證保險。支持保險機構為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提供風險保障服務。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涉外企業,在允許浮動范圍內實行優惠費率。
(五)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35.指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涉農服務方式。綜合運用金融工具,發揮財政、金融政策合力,拓寬中小企業、涉農企業融資渠道。以金融創新支持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發展。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建立農村產權的管理、評估、流轉、融資等服務平臺。開展小額信用貸款、農民創業就業貸款業務。加快建設涉農資產評估體系,發展專業性林權抵押評估機構,開展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三權三證”抵押貸款業務。建立完善開發性金融扶貧機制,完善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配置專項信貸資金,擴大政策性信貸業務覆蓋范圍。通過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等貨幣政策工具,增加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用資金規模。
36.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農戶信用檔案數據庫建設,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支農惠農服務體系。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縣“農村信用四級聯創”工作,引導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和支付結算體系建設,努力實現農戶信用建檔評級和惠農支付服務點全覆蓋。推進農村誠信宣傳教育體系建設。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納入試驗區各級政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考核目標。
37.在農村推廣應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支付結算方式,擴大現代化支付結算手段,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積極參與農村支付服務市場建設,構建多層次農村支付服務組織體系。推廣應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為農村支付結算提供便利。
(六)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38.探索符合沿邊地區涉外經濟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爭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支持,進一步簡化外匯收支事項審批手續,提升涉外主體資金運用效率。推動有關管理部門在獲得國家充分法律授權基礎上,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方式,實施投資范圍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爭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支持,著力推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和外債市場等有利于廣西涉外經濟貿易發展的改革政策在試驗區先行先試,全面推進外匯管理服務便利化。
39.簡化外債登記和外匯資本金結匯程序。爭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支持,允許試驗區擴大短期外債指標規模,爭取盡快實現在試驗區內注冊的中資、外資企業可自主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簡化外債登記程序,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項下所涉及的登記手續。
40.適時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爭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商務部支持,允許在試驗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境外投資,允許試驗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在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開立非居民個人境內投資專戶,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境內投資。
(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跨境合作。
41.探索推進試驗區與東盟和南亞國家征信交流合作。爭取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國家部委支持,研究扶持試驗區征信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公平、對等原則雙向開放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機構“走出去、引進來”,建立中國-東盟征信信息交流共享機制。
42.加強與周邊國家支付清算系統合作。在南寧建立跨境金融信息服務基地。爭取中國人民銀行支持,允許試驗區內支付機構建立跨境零售支付平臺,允許試驗區內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已獲全國牌照的非法人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人民幣和外匯結算,促進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物流產業發展。出臺促進廣西第三方支付產業支持政策。
43.大力發展航運金融。加大對航運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強廣西在航運金融領域的吸引力,開展海上保險、船舶融資、資金結算、航運衍生產品等業務,為發展海上絲綢之路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服務“中國—東盟海洋經濟合作試驗區”建設。引進航運金融機構在試驗區各港口設立分支機構,建設航運金融體系。加快航運金融產品創新,推動航運企業利用原油期貨、外匯衍生產品、巨災保險等金融工具規避風險。
44.探索沿邊跨境特定幣種清算的具體安排。爭取把試驗區納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試點地區。研究提出中國與東盟國家支付清算一體化的實施意見。
(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45.科學界定地方金融管理職責邊界??茖W界定地方金融管理職責和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適當調整、增加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內設部門,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建立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建立地方金融服務中心,開展民間借貸備案登記、合約公證、資產評估等服務,加強民間融資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
46.推進合作監管機制建設。自治區金融辦、試驗區各市政府與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監管、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強化試驗區各級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九)建立金融改革風險防范機制。
47.完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探索試驗區金融生態環境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和交叉性金融風險評估機制。推進金融監管部門和試驗區各級政府金融生態評估和風險評估信息共享。
48.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試驗區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繼續完善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和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社會信用體系同城一體化建設,南寧、欽州、北海、防城港等市要對北部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出臺支持政策并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49.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管理機制。完善試驗區國際收支監測預警體系,建立監管信息定期交流機制,提升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建設試驗區資金流動監控系統,建立數據底賬,定期采集、分析,做好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監測工作。
50.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加強宣傳教育,增強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力度,研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加強金融管理部門與司法部門合作,加強金融案件審判和仲裁工作。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工作。
51.加強跨境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力度。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對跨境流動資金的分析,鼓勵金融機構研究制定符合自身業務發展實際的跨境資金交易監測模型。發揮反洗錢、反保險欺詐協調合作機制的作用,督促金融機構提高金融違法犯罪活動識別能力,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安全秩序。
(十)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機制。
52.建立跨境金融活動交流機制。爭取中國人民銀行支持,創新貨幣管理模式,與越南協商開展人民幣離岸業務,建立境外人民幣合法、快捷回流通道。與東盟、南亞國家協商建立人民幣現鈔管理協作機制。
53.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爭取中央支持從國家層面與東盟、南亞國家簽訂金融監管合作備忘錄,探索建立跨國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加強金融市場準入、監管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等方面的國際合作。
四、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和自治區金融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南寧、欽州、北海、防城港、百色、崇左等6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分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南寧海關、自治區港澳辦、自治區臺辦、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自治區工信委、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區北部灣辦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貫徹落實《總體方案》,對本實施意見各項重點工作進行任務分解,逐一落實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部署和督查推進貫徹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共同推進金融開放創新,為各項改革提供服務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金融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金融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分別由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各1名分管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名處級領導干部擔任辦公室成員并兼任聯絡員。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溝通聯絡機制。積極推動建立自治區人民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牽頭,協調建立有關部委、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研究、指導、支持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推進各項工作積極穩妥開展。與云南省建立省際溝通聯絡機制。
(二)積極推進實施。
1.建立實施推進工作小組。由各項任務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相關實施辦法的起草和政策制定實施工作,為試驗區各市金融改革試點提供政策、實施依據和業務指導。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和支持政策。
2.試驗區6市政府要全力推進實施。試驗區6市及沿邊市縣、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及各金融機構是建設試驗區的主體。各級政府、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抓緊啟動實施,積極推進沿邊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發展,推進產融結合,形成試驗區與周邊國家互促發展的良好態勢。
3.完善試驗區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在試驗區內探索構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地方金融管理體系。
(三)加強統籌協調。
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和廣西外匯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會同有關部門和試驗區6市政府,建立溝通聯絡機制,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及時收集并妥善解決試驗區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實施財金聯動。
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發揮好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協同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對納入方案的各項改革措施給予全力支持。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大對試驗區財政金融資源的配置力度,支持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與東盟、南亞國家互聯互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多元化融資需求。
(五)優化金融環境。
1.優化地方金融發展環境。試驗區各級政府要把握機遇,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財政資金獎勵、辦公用房補貼、財政存款扶持等支持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吸引金融機構進駐。
2.加大金融人才引進力度。完善高層次金融人才引進、培養等政策,引進具有國際視野、熟悉國際金融規則和金融業務的優秀人才,并充分發揮引進金融人才的作用。
(六)建立健全機制。
1.匯報對接機制。各牽頭單位要會同配合單位,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實施細則、辦法起草小組,加強與中央部委的對接,深入研究實施措施,爭取支持政策,實現重點突破,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內生發展動力,最大限度釋放沿邊金融綜合改革紅利。
2.協調推進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發揮統籌全盤、協調各方的職責,建立會議制度、重大問題研究報告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3.工作保障機制。自治區和試驗區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經費,保障政策研究、專項調研、專題會議等費用,為實施細則、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保障條件。
4.進展跟蹤機制。領導小組和試驗區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建立重點任務進展跟蹤機制。及時跟進和分析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及時掌握推進試驗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對策,準確把握方向,扎實推進工作,并及時總結反映,為推動金融綜合改革創新提供經驗。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