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ㄆ邔玫?號)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7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9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由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021年7月7日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
本條例所稱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等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流域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污水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處理、河面清潔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鼓勵村(居)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鷳B環境主管部門對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ǘ┧姓鞴懿块T負責水資源保護和岸線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等有關工作;
?。ㄈ┺r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種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ㄋ模┝謽I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灌木植被和防護林的保護以及森林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擎偱潘鞴懿块T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處理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合處置突發事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條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組織實施水資源管理、水域岸線管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ㄒ唬└骷壓娱L在職責范圍內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負責。上級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流域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ǘ┦泻娱L制辦公室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建立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
?。ㄈ┼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用河道護河員,承擔河道的保潔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設立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市、區具體分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專項經費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營、生態修復、河道清理、垃圾處理、聘用河道護河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損害水環境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視頻監控體系,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情況監測,定期在政府網站公布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城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需要,流域內除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設立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具體劃定范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禁止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為重點保護區:
?。ㄒ唬└闪骱椭饕Я鞯脑搭^區以及水源涵養區;
?。ǘ┐?、中型水庫及其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第十五條 除重點保護區、沿江集鎮以外,木頭灘攔河壩上游流域下列范圍內應當列為一般保護區:
?。ㄒ唬┠绢^灘攔河壩上游干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陸域范圍;
?。ǘ┬⌒退畮旒捌湓O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ㄈ┲攸c保護區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第十六條 沿江集鎮、木頭灘攔河壩下游至入??诓糠謪^域劃定為合理利用區。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實施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洲灘保護、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等流域生態修復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澇、調蓄能力,改善水質,維持河流的生態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強防城江流域生態功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嚴禁非法采伐水源涵養林,充分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按照規定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九條 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管理力度,維護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
禁止擅自釋放或者丟棄鱷魚、巴西龜、食人鯧、雀鱔魚、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在合理利用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ǘ┦褂酶叨?、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
?。ㄈ┫蛩w排放含重金屬、油類、酸堿類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ㄋ模┰诤拥?、河堤范圍內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廢物;
?。ㄎ澹┫蛩w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污水;
?。┰诟闪?、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進行養殖;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一般保護區內,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屠宰場及紡織品、肥料、日用化學品、化學藥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對水體污染較大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ǘЯ珠_墾、全墾整地、煉山;
?。ㄈ┓歉?、非撫育采伐和其他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為;
?。ㄋ模┬路N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ㄎ澹┰O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的存放場所和轉運站;
?。┎蛇x礦、采石;
?。ㄆ撸┦褂脟液妥灾螀^限制使用的農藥;
?。ò耍┰谒畮靸冗M行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
?。ň牛┙ㄔO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
?。ㄊ┰诟闪?、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
?。ㄊ唬┰诤拥?、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
?。ㄊ┓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重點保護區,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排污口;
?。ǘ┬陆?、改建、擴建與水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或者設施,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ㄈ┓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現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和鼓勵措施,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防城江沿岸餐飲項目布局,逐步遷出或關閉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已建成的餐飲經營項目。
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處置,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污水直接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城江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統籌建設,實行雨污分流,集中處理城鎮污水。
城鎮排水、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有條件的城鎮將其污水管網覆蓋周邊村莊。距離城鎮排水設施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莊,應當納入城鎮污水統一處理系統;距離城鎮較遠、人口規模較大、居住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人口規模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應當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防城江流域內城鄉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接入污水管網,不得向污水管網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區域禁止雨污管網混接。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
前款所稱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體,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丟棄、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糞便等其他廢物或者丟棄、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動物尸體和影響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級河長組織、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打撈。打撈的漂浮物、動物尸體和水生植物應當及時清運,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國家和自治區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農藥銷售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林業科學生產,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減輕農業、林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 防城江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不得在禁養區內從事養殖活動。原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前款規定的禁養區外延一千米范圍內為畜禽養殖限養區。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新增養殖專業戶。
流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密集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養殖專業戶應當自行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散養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設施,采取種植和養殖結合、糞肥還田等方式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產養殖飼料、藥品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水產養殖水水質進行監測。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凈化設施或者采取生態技術手段處理水產養殖排水,未達到排放標準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范圍內禁止經營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過該工程項目對應的開采量。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應當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規定開采。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河道、水庫消落區種植農作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的,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诟闪?、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養殖的;
?。ǘ┰谒畮靸冗M行畜禽養殖或者網箱養殖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干流、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堤、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诮B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限養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ǘ┰诮B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養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負有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蘸娱L制要求履行職責的;
?。ǘ┌l現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水質控制目標,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l現污染和破壞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ㄋ模┙亓?、挪用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ㄆ邔玫?號)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7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9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由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021年7月7日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
本條例所稱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等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流域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污水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處理、河面清潔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鼓勵村(居)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鷳B環境主管部門對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ǘ┧姓鞴懿块T負責水資源保護和岸線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等有關工作;
?。ㄈ┺r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種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ㄋ模┝謽I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灌木植被和防護林的保護以及森林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擎偱潘鞴懿块T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處理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合處置突發事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條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組織實施水資源管理、水域岸線管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ㄒ唬└骷壓娱L在職責范圍內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負責。上級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流域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ǘ┦泻娱L制辦公室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建立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
?。ㄈ┼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用河道護河員,承擔河道的保潔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設立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市、區具體分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專項經費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營、生態修復、河道清理、垃圾處理、聘用河道護河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
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損害水環境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視頻監控體系,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情況監測,定期在政府網站公布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城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需要,流域內除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設立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具體劃定范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禁止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為重點保護區:
?。ㄒ唬└闪骱椭饕Я鞯脑搭^區以及水源涵養區;
?。ǘ┐?、中型水庫及其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第十五條 除重點保護區、沿江集鎮以外,木頭灘攔河壩上游流域下列范圍內應當列為一般保護區:
?。ㄒ唬┠绢^灘攔河壩上游干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陸域范圍;
?。ǘ┬⌒退畮旒捌湓O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ㄈ┲攸c保護區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
第十六條 沿江集鎮、木頭灘攔河壩下游至入??诓糠謪^域劃定為合理利用區。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實施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洲灘保護、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等流域生態修復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澇、調蓄能力,改善水質,維持河流的生態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強防城江流域生態功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嚴禁非法采伐水源涵養林,充分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按照規定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九條 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管理力度,維護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
禁止擅自釋放或者丟棄鱷魚、巴西龜、食人鯧、雀鱔魚、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在合理利用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ǘ┦褂酶叨?、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
?。ㄈ┫蛩w排放含重金屬、油類、酸堿類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ㄋ模┰诤拥?、河堤范圍內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廢物;
?。ㄎ澹┫蛩w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污水;
?。┰诟闪?、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進行養殖;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一般保護區內,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屠宰場及紡織品、肥料、日用化學品、化學藥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對水體污染較大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ǘЯ珠_墾、全墾整地、煉山;
?。ㄈ┓歉?、非撫育采伐和其他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為;
?。ㄋ模┬路N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ㄎ澹┰O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的存放場所和轉運站;
?。┎蛇x礦、采石;
?。ㄆ撸┦褂脟液妥灾螀^限制使用的農藥;
?。ò耍┰谒畮靸冗M行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
?。ň牛┙ㄔO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
?。ㄊ┰诟闪?、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
?。ㄊ唬┰诤拥?、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
?。ㄊ┓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重點保護區,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排污口;
?。ǘ┬陆?、改建、擴建與水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或者設施,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ㄈ┓煞ㄒ幰幎ǖ钠渌赡芪廴舅h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現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和鼓勵措施,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防城江沿岸餐飲項目布局,逐步遷出或關閉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已建成的餐飲經營項目。
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處置,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污水直接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城江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統籌建設,實行雨污分流,集中處理城鎮污水。
城鎮排水、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有條件的城鎮將其污水管網覆蓋周邊村莊。距離城鎮排水設施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莊,應當納入城鎮污水統一處理系統;距離城鎮較遠、人口規模較大、居住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人口規模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應當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防城江流域內城鄉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接入污水管網,不得向污水管網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區域禁止雨污管網混接。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
前款所稱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體,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丟棄、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糞便等其他廢物或者丟棄、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動物尸體和影響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級河長組織、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打撈。打撈的漂浮物、動物尸體和水生植物應當及時清運,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國家和自治區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農藥銷售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林業科學生產,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減輕農業、林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 防城江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不得在禁養區內從事養殖活動。原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前款規定的禁養區外延一千米范圍內為畜禽養殖限養區。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新增養殖專業戶。
流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密集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養殖專業戶應當自行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散養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設施,采取種植和養殖結合、糞肥還田等方式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產養殖飼料、藥品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水產養殖水水質進行監測。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凈化設施或者采取生態技術手段處理水產養殖排水,未達到排放標準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范圍內禁止經營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過該工程項目對應的開采量。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應當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規定開采。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河道、水庫消落區種植農作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的,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诟闪?、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養殖的;
?。ǘ┰谒畮靸冗M行畜禽養殖或者網箱養殖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干流、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堤、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诮B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限養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ǘ┰诮B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養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負有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蘸娱L制要求履行職責的;
?。ǘ┌l現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水質控制目標,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l現污染和破壞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ㄋ模┙亓?、挪用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