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我市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自建民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火災過火面積約140平方米,燒毀電動車配件、內胎以及生活用品等物品,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5.63萬元。2020年11月24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如下:
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處理情況
(一)對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羅榮德,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因犯失火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1、黃祖國,中共黨員,防城區文昌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貫徹落實上級消防工作部署不徹底,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監管領導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張華忠,中共黨員,防城區文昌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站長,未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在轄區消防安全專項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徹底,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蔡始寬,中共黨員,文昌街道火車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分管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李蘭禧,中共黨員,文昌街道火車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社區消防安全員,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韓國艾,中共黨員,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區分局城東派出所文昌火車站社區民警,分管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紀檢組正在按照追責程序對韓國艾進行處理。
二、對負有監管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
(一)文昌街道辦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不嚴,未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未嚴密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未嚴密組織、指導、督促社區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文昌街道辦已向防城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未依法對轄區內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未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未督促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已向防城區公安分局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防城區人民政府督促文昌街道辦及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到位,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相關職責要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對防城區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防城區人民政府已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020年6月18日,我市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自建民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火災過火面積約140平方米,燒毀電動車配件、內胎以及生活用品等物品,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5.63萬元。2020年11月24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如下:
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處理情況
(一)對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羅榮德,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因犯失火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1、黃祖國,中共黨員,防城區文昌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貫徹落實上級消防工作部署不徹底,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監管領導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張華忠,中共黨員,防城區文昌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站長,未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在轄區消防安全專項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徹底,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蔡始寬,中共黨員,文昌街道火車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分管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李蘭禧,中共黨員,文昌街道火車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社區消防安全員,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被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韓國艾,中共黨員,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區分局城東派出所文昌火車站社區民警,分管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6.18”較大火災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紀檢組正在按照追責程序對韓國艾進行處理。
二、對負有監管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
(一)文昌街道辦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不嚴,未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未嚴密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未嚴密組織、指導、督促社區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文昌街道辦已向防城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未依法對轄區內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未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未督促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已向防城區公安分局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防城區人民政府督促文昌街道辦及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到位,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相關職責要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對防城區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防城區人民政府已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