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自建民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燒毀電動車、電動車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災造成6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為45.63萬元。事故發生時,該配件修理店尚未開門營業。
火災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瓊色局長,自治區鹿心社書記、陳武主席第一時間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妥處善后,做好輿情引導,迅速開展事故隱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自治區副主席秦如培、周成方、周紅波等領導同志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長陸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海任組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梁雄松、市應急局局長黃洪海、防城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周明任副組長,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防城區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組成的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走訪了解、檢測鑒定和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查明了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總結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建筑基本情況
事發建筑為居民自建民房,地上四層,建筑結構為磚混結構,坐北朝南,占地面積111.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88.8平方米,建筑東面為五層居民自建民房,西面為四層居民自建民房,北面為幼兒園,南面為中新路。事發建筑一層是由死者李偉東于2014年7月1日租賃給羅榮德(男,漢族,身份證號碼為:4507************259,住址: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中花村委卜周村一隊53號)作為經營電動自行車配件、維修場所,北側為臥室和廚房、南側為經營店鋪。事發建筑二層至四層為死者李偉東及其妻子、女兒自用,二層為空置房間,三層北側為雜物間和臥室、南側為客廳和臥室,四層為天臺和廚房。事發建筑始建于1994年,1995年投入使用,1998年10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李華益(李偉東父親)。
(二)事發建筑租賃及經營情況
2014年7月起,李偉東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經營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該修理店于2015年3月16日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450603600209212,經營者為羅榮德,經營范圍為電動車維修服務及其配件零售。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調查組查明,2020年6月17日23時45分許,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層鋪面租戶羅榮德外出回到鋪面,將自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樓西面鋪面靠西墻邊上,并從鋪面大門中間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隨后進到鋪面后方臥室睡覺,直至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發生電氣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此時正值凌晨7時左右,該配件修理店尚未開門營業。18日7時20分,防城區第一小學三年級學生謝昌成路過事發鋪面,發現冒煙,并告知馬路對面正在掃地的環衛工人鄧小鳳。7時22分中新路3號東南面的安盛汽車維修部老板林忠友聽見環衛工人鄧小鳳及周邊群眾呼叫救火后,打電話給羅榮德,告知其商鋪著火。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2020年6月18日7時25分,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發生火災的警情后,立即調派防城區消防救援大隊文昌消防站、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沙潭江消防站4個滅火編隊,8輛消防車、31名指戰員前往撲救,支隊全勤指揮部遂行出動。7時39分,文昌消防站首先抵達現場開展滅火工作,其他救援力量陸續到場開展滅火救援。8時17分,搜救小組在一樓北側廚房成功搜救出1名被困人員(未受傷)?;馂膿錅绾?,現場搜救出6名被困人員并移交現場醫護人員。
事故發生后,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廣西消防救援總隊等負責同志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防城港市班忠柏市長,陸輝、張海、彭順克副市長迅速帶領市應急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先后趕赴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火災共造成6人死亡,過火面積約14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45.63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認定,羅榮德(起火建筑一層防城港市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從鋪面大門中間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過程中電源插排與插座轉換器之間因電氣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紙箱等可燃物引發火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未落實
(1)事發建筑屬于“三合一”場所,店鋪經營者羅榮德在一層店鋪內停放電動車、堆放電動車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該場所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未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通往住宿區域的疏散樓梯未設置防火分隔、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但羅榮德仍在該店鋪內通過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導致起火后火勢迅速擴大,煙氣沿樓梯向上快速蔓延。
(2)李偉東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作為店鋪,未明確消防安全職責,未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內設置了影響滅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盜網且未開設逃生窗,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造成火災發生后影響被困人員疏散逃生,也延誤了消防救援人員滅火救援時機。
2.政府及職能部門對轄區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監管不力
防城區人民政府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區政辦函〔2018〕35號)和《防城區“三合一”場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鋪面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開展“防風險保平安迎大慶”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部署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對“三小”場所、“三合一”場所開展消防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到位,貫徹落實自治區、市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專項行動和法律法規不力,對文昌街道辦、城東派出所、火車站社區等相關部門整治火災事故隱患工作方面檢查不深入、監管不力等問題失察;未能督促有關部門抓好對社會和群眾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了《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未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未指導村(居)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經費等要求。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到位。火車站社區自2014年以來未嚴格落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綜治平臺上未錄入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項。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事故。
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
(一)對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羅榮德,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2014年7月起羅榮德與妻子石陸鳳租用防城區中新路3號李華益房屋一層,經營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其行為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2020年7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區分局決定對羅榮德涉嫌失火罪立案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天對羅榮德執行刑事拘留,防城區檢察院于7月17日批準逮捕,現羈押在廣西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對其提起訴訟,依法嚴肅處理。
(二)對間接導致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李偉東,作為自建民房屋主。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作為店鋪,未明確消防安全職責,未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內設置了影響滅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盜網,且未開設逃生窗,是火災事故的間接責任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三)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黃祖國,中共黨員,男,壯族,1964年8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副主任,行政級別為副科級。黃祖國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分管領導,主持全面工作,負責消防安全等工作。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按照防區政辦函〔2018〕35號、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開展“三合一”“多合一”等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并成立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黃祖國擔任副組長,對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等問題失察,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2.張華忠,中共黨員,男,漢族,1972年3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常務副站長,事業編制人員,主持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全面工作,負責消防安全工作,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張華忠工作失職,未嚴格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級關于消防工作部署,未能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照防區政辦函〔2018〕35號、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張華忠擔任該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其在督促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未按規定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排查整治,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3.韓國艾,中共黨員,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社區民警,行政級別為主任科員,一級警長。根據2020年4月27日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所務會會議記錄職責分工,韓國艾自4月27日起負責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消防安全工作。韓國艾作為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民警,工作失職,未嚴格貫徹執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未能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對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開展消防安全排查,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4.蔡始寬,中共黨員,男,壯族,1966年10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治保主任,社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蔡始寬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嚴,未能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其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消防安全員,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未發現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和該建筑一層的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李蘭禧,中共黨員,女,瑤族,1978年09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婦女主任,社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李蘭禧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D網格(中興路雙號2至62號,中興小區一至三巷、防港路雙號138至164號,群星路單號357號至397號、中新路單號1至41號)網格員,工作失職,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未發現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對涉及公職人員違規、違紀,履職不到位等問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對負有監管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防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防城區人民政府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與各鄉鎮、街道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明確各鄉鎮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部署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春夏、冬春火災防控工作。防城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全體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網格員、派出所干警宣貫和學習《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組織安監、工商等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在圣誕、元旦、春節等重要時節,組織相關部門對社會單位開展聯合檢查和錯時夜查,多次開展群眾性宣傳活動?;馂陌l生后,防城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親自到現場指揮滅火救援,妥善協調災后處置工作,并在全區范圍組織開展排查整治。但防城區人民政府未嚴格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文昌街道辦事處、防城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文昌街道辦事處、防城公安分局存在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嚴等問題失察,違反了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2.防城區文昌街道辦事處
按照職責分工,防城區文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防城區人民政府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區政辦函〔2018〕35號)和《防城區“三合一”場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鋪面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開展“防風險保平安迎大慶”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部署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對“三小”場所、“三合一”場所開展消防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事處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開展群租房消防安全檢查,但文昌街道辦事處沒有結合轄區情況研究落實,開展“城中村”、老舊小區、群租房、“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排查整治和宣傳教育的工作記錄,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不徹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不到位,在組織、指導火車站社區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微型消防站建設、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不力,排查整治和宣傳工作末端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了工作上的失位、缺位,違反了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九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九條第(四)(五)項的有關規定。
3.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
按照職責分工,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監督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對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督促本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城東派出所對轄區學校、加油站、煙花爆竹銷售點等重要場所進行了檢查,但對防城區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檢查不到位,指導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隱患排查和宣傳工作不力,缺少相關工作記錄,落實職責不到位,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規定》第六、九條的有關規定。
4.火車站社區
按照職責分工,火車站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火車站社區居委會雖已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但沒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制定居民防火公約,沒有按照文昌街道辦事處下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開展自建房、出租屋消防檢查,無日常防火巡查、宣傳教育和組織疏散逃生演練的相關記錄,火車站社區居委會對防城區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檢查不到位、不徹底、不全面。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對上述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市紀委監委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面開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開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重點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違規用電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規范并完好有效,有無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對排查發現的隱患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隱患問題分類進行整治,并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火災風險等級分別掛牌督辦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場所集中區域,嚴格對照治理標準和要求,逐項整改。要明確工作任務和職責,將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納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績效管理和平安建設(綜治工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考核范圍,與績效考評、表彰掛鉤,強化工作考評結果運用,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和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深入研判形勢,大力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認真分析研判各地各行業消防安全形勢,緊盯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大空間大跨度、石化?;然馂母呶挝?,以及“九小場所”、出租屋、木業加工作坊等不托底場所、不放心區域和電氣火災、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突出問題,分行業、分領域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推動隱患“清零”,深入研究火災風險類別及防范監管措施。加快完成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平臺建設,加大消防設施遠程監控、智慧安全用電、智能型獨立煙感的推廣使用力度,實現消防物聯信息并網監測,推動全市火災高危單位和高層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信息接入遠程監控平臺,推動“九小場所”、出租屋安裝智能獨立煙感裝置、簡易噴淋和防火門等消防設施。
(三)加強部門監管,嚴格落實部門職責。各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職責范圍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嚴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將自建民房合用場所專項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內容,按照火災風險高低、隱患整改難易分類分批次落實整改。消防救援、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自然資源、住建、司法等協同配合開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調研,制定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出臺。
(四)強化基層派出所日常監管職責。公安派出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本轄區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督促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五)完善基層消防安全防控網絡。徹底解決基層消防監督執法力量不足、基層網格員無執法權問題,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協調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中心、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創新社會消防管理行政執法模式,制定執法委托實施工作制度,將消防行政執法職能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中心、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履行;健全完善基層綜治網格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開展消防隱患排查、整改銷號、宣傳教育等工作,落實網格員消防經費補助;將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綜治(平安建設)和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的督導考核內容,強化考評結果運用。
(六)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有針對性的對火災風險較高的“多合一”場所、老舊城區及低收入群體、農村留守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開展常態化、多角度宣傳,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城鄉科普教育范疇,通過建立社區科普教育館、購買服務等措施加大對自建民房、“多合一”場所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力度;消防救援機構要結合近年來全國“多合一”場所經典案例,制作視頻警示教育片,利用主流媒體、微信、微博、宣傳欄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識。各鄉鎮(街道辦)要定期組織基層網格員、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開展“上門教育”活動,并組織開展滅火疏散逃生演練,切實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
2020年6月18日,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自建民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燒毀電動車、電動車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災造成6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為45.63萬元。事故發生時,該配件修理店尚未開門營業。
火災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瓊色局長,自治區鹿心社書記、陳武主席第一時間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妥處善后,做好輿情引導,迅速開展事故隱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自治區副主席秦如培、周成方、周紅波等領導同志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長陸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海任組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梁雄松、市應急局局長黃洪海、防城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周明任副組長,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防城區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組成的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走訪了解、檢測鑒定和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查明了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總結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建筑基本情況
事發建筑為居民自建民房,地上四層,建筑結構為磚混結構,坐北朝南,占地面積111.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88.8平方米,建筑東面為五層居民自建民房,西面為四層居民自建民房,北面為幼兒園,南面為中新路。事發建筑一層是由死者李偉東于2014年7月1日租賃給羅榮德(男,漢族,身份證號碼為:4507************259,住址: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中花村委卜周村一隊53號)作為經營電動自行車配件、維修場所,北側為臥室和廚房、南側為經營店鋪。事發建筑二層至四層為死者李偉東及其妻子、女兒自用,二層為空置房間,三層北側為雜物間和臥室、南側為客廳和臥室,四層為天臺和廚房。事發建筑始建于1994年,1995年投入使用,1998年10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李華益(李偉東父親)。
(二)事發建筑租賃及經營情況
2014年7月起,李偉東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經營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該修理店于2015年3月16日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450603600209212,經營者為羅榮德,經營范圍為電動車維修服務及其配件零售。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調查組查明,2020年6月17日23時45分許,防城區中新路3號一層鋪面租戶羅榮德外出回到鋪面,將自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樓西面鋪面靠西墻邊上,并從鋪面大門中間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隨后進到鋪面后方臥室睡覺,直至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發生電氣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此時正值凌晨7時左右,該配件修理店尚未開門營業。18日7時20分,防城區第一小學三年級學生謝昌成路過事發鋪面,發現冒煙,并告知馬路對面正在掃地的環衛工人鄧小鳳。7時22分中新路3號東南面的安盛汽車維修部老板林忠友聽見環衛工人鄧小鳳及周邊群眾呼叫救火后,打電話給羅榮德,告知其商鋪著火。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2020年6月18日7時25分,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發生火災的警情后,立即調派防城區消防救援大隊文昌消防站、港口區消防救援大隊沙潭江消防站4個滅火編隊,8輛消防車、31名指戰員前往撲救,支隊全勤指揮部遂行出動。7時39分,文昌消防站首先抵達現場開展滅火工作,其他救援力量陸續到場開展滅火救援。8時17分,搜救小組在一樓北側廚房成功搜救出1名被困人員(未受傷)?;馂膿錅绾?,現場搜救出6名被困人員并移交現場醫護人員。
事故發生后,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廣西消防救援總隊等負責同志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防城港市班忠柏市長,陸輝、張海、彭順克副市長迅速帶領市應急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先后趕赴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火災共造成6人死亡,過火面積約14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45.63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認定,羅榮德(起火建筑一層防城港市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從鋪面大門中間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過程中電源插排與插座轉換器之間因電氣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紙箱等可燃物引發火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未落實
(1)事發建筑屬于“三合一”場所,店鋪經營者羅榮德在一層店鋪內停放電動車、堆放電動車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該場所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未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通往住宿區域的疏散樓梯未設置防火分隔、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但羅榮德仍在該店鋪內通過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轉換器上接出一個電源插排給自用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導致起火后火勢迅速擴大,煙氣沿樓梯向上快速蔓延。
(2)李偉東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作為店鋪,未明確消防安全職責,未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內設置了影響滅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盜網且未開設逃生窗,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造成火災發生后影響被困人員疏散逃生,也延誤了消防救援人員滅火救援時機。
2.政府及職能部門對轄區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監管不力
防城區人民政府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區政辦函〔2018〕35號)和《防城區“三合一”場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鋪面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開展“防風險保平安迎大慶”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部署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對“三小”場所、“三合一”場所開展消防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到位,貫徹落實自治區、市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專項行動和法律法規不力,對文昌街道辦、城東派出所、火車站社區等相關部門整治火災事故隱患工作方面檢查不深入、監管不力等問題失察;未能督促有關部門抓好對社會和群眾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了《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未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未指導村(居)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經費等要求。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到位。火車站社區自2014年以來未嚴格落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綜治平臺上未錄入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項。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防城港市防城區自建房“6·18”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事故。
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
(一)對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羅榮德,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2014年7月起羅榮德與妻子石陸鳳租用防城區中新路3號李華益房屋一層,經營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其行為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2020年7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區分局決定對羅榮德涉嫌失火罪立案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天對羅榮德執行刑事拘留,防城區檢察院于7月17日批準逮捕,現羈押在廣西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對其提起訴訟,依法嚴肅處理。
(二)對間接導致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李偉東,作為自建民房屋主。將事發建筑一層出租給羅榮德作為店鋪,未明確消防安全職責,未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內設置了影響滅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盜網,且未開設逃生窗,是火災事故的間接責任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三)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黃祖國,中共黨員,男,壯族,1964年8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副主任,行政級別為副科級。黃祖國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分管領導,主持全面工作,負責消防安全等工作。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按照防區政辦函〔2018〕35號、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開展“三合一”“多合一”等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并成立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黃祖國擔任副組長,對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等問題失察,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2.張華忠,中共黨員,男,漢族,1972年3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常務副站長,事業編制人員,主持防城區文昌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全面工作,負責消防安全工作,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張華忠工作失職,未嚴格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級關于消防工作部署,未能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照防區政辦函〔2018〕35號、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張華忠擔任該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其在督促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未按規定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排查整治,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3.韓國艾,中共黨員,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社區民警,行政級別為主任科員,一級警長。根據2020年4月27日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所務會會議記錄職責分工,韓國艾自4月27日起負責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消防安全工作。韓國艾作為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民警,工作失職,未嚴格貫徹執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未能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對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開展消防安全排查,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4.蔡始寬,中共黨員,男,壯族,1966年10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治保主任,社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蔡始寬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嚴,未能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其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消防安全員,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未發現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和該建筑一層的防城區成有配件修理店經營者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李蘭禧,中共黨員,女,瑤族,1978年09月出生,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婦女主任,社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李蘭禧作為防城區文昌街道辦火車站社區D網格(中興路雙號2至62號,中興小區一至三巷、防港路雙號138至164號,群星路單號357號至397號、中新路單號1至41號)網格員,工作失職,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未發現防城區中新路3號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對涉及公職人員違規、違紀,履職不到位等問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對負有監管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防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防城區人民政府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與各鄉鎮、街道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明確各鄉鎮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部署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春夏、冬春火災防控工作。防城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全體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網格員、派出所干警宣貫和學習《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組織安監、工商等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在圣誕、元旦、春節等重要時節,組織相關部門對社會單位開展聯合檢查和錯時夜查,多次開展群眾性宣傳活動?;馂陌l生后,防城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親自到現場指揮滅火救援,妥善協調災后處置工作,并在全區范圍組織開展排查整治。但防城區人民政府未嚴格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文昌街道辦事處、防城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文昌街道辦事處、防城公安分局存在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嚴等問題失察,違反了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2.防城區文昌街道辦事處
按照職責分工,防城區文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防城區人民政府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區政辦函〔2018〕35號)和《防城區“三合一”場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鋪面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防區政辦函〔2019〕15號),防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開展“防風險保平安迎大慶”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防區安委辦發〔2019〕24號),部署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對“三小”場所、“三合一”場所開展消防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特別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辦事處印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開展群租房消防安全檢查,但文昌街道辦事處沒有結合轄區情況研究落實,開展“城中村”、老舊小區、群租房、“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排查整治和宣傳教育的工作記錄,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不徹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不到位,在組織、指導火車站社區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微型消防站建設、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不力,排查整治和宣傳工作末端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了工作上的失位、缺位,違反了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九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九條第(四)(五)項的有關規定。
3.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
按照職責分工,防城區公安分局城東派出所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監督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對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督促本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城東派出所對轄區學校、加油站、煙花爆竹銷售點等重要場所進行了檢查,但對防城區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檢查不到位,指導火車站社區開展消防隱患排查和宣傳工作不力,缺少相關工作記錄,落實職責不到位,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規定》第六、九條的有關規定。
4.火車站社區
按照職責分工,火車站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火車站社區居委會雖已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但沒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制定居民防火公約,沒有按照文昌街道辦事處下發的《文昌街道開展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開展自建房、出租屋消防檢查,無日常防火巡查、宣傳教育和組織疏散逃生演練的相關記錄,火車站社區居委會對防城區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檢查不到位、不徹底、不全面。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對上述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市紀委監委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面開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開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重點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違規用電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規范并完好有效,有無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對排查發現的隱患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隱患問題分類進行整治,并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火災風險等級分別掛牌督辦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場所集中區域,嚴格對照治理標準和要求,逐項整改。要明確工作任務和職責,將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納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績效管理和平安建設(綜治工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考核范圍,與績效考評、表彰掛鉤,強化工作考評結果運用,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和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深入研判形勢,大力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認真分析研判各地各行業消防安全形勢,緊盯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大空間大跨度、石化?;然馂母呶挝?,以及“九小場所”、出租屋、木業加工作坊等不托底場所、不放心區域和電氣火災、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突出問題,分行業、分領域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推動隱患“清零”,深入研究火災風險類別及防范監管措施。加快完成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平臺建設,加大消防設施遠程監控、智慧安全用電、智能型獨立煙感的推廣使用力度,實現消防物聯信息并網監測,推動全市火災高危單位和高層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信息接入遠程監控平臺,推動“九小場所”、出租屋安裝智能獨立煙感裝置、簡易噴淋和防火門等消防設施。
(三)加強部門監管,嚴格落實部門職責。各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職責范圍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嚴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將自建民房合用場所專項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內容,按照火災風險高低、隱患整改難易分類分批次落實整改。消防救援、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自然資源、住建、司法等協同配合開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調研,制定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出臺。
(四)強化基層派出所日常監管職責。公安派出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本轄區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督促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五)完善基層消防安全防控網絡。徹底解決基層消防監督執法力量不足、基層網格員無執法權問題,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協調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中心、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創新社會消防管理行政執法模式,制定執法委托實施工作制度,將消防行政執法職能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中心、國土規建環保安監交通站履行;健全完善基層綜治網格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開展消防隱患排查、整改銷號、宣傳教育等工作,落實網格員消防經費補助;將自建民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綜治(平安建設)和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的督導考核內容,強化考評結果運用。
(六)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有針對性的對火災風險較高的“多合一”場所、老舊城區及低收入群體、農村留守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開展常態化、多角度宣傳,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城鄉科普教育范疇,通過建立社區科普教育館、購買服務等措施加大對自建民房、“多合一”場所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力度;消防救援機構要結合近年來全國“多合一”場所經典案例,制作視頻警示教育片,利用主流媒體、微信、微博、宣傳欄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識。各鄉鎮(街道辦)要定期組織基層網格員、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開展“上門教育”活動,并組織開展滅火疏散逃生演練,切實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