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 發表時間:2021-06-08 17:58
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
“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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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和自治區《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依據國家統計局《統計部門推廣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統計局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重大國家統計調查、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涉外統計調查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三條??自治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在自治區統計局統一領導下,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由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統一組織實施,有關專業處(中心)配合。
第四條??自治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應當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嚴格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自治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采用輪換的方式每年確定7個設區市(以下簡稱市),每個市隨機抽取1-2個縣(不設區市、區,以下統一簡稱縣),根據需要抽取2-4個鄉鎮,以鄉鎮為調查對象或以鄉鎮為總體隨機抽取調查對象,根據執法檢查計劃和工作安排,分階段組織實施。執法檢查人員從自治區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采用隨機方式抽取。
第六條??自治區統計局制定年度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方案,明確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對象抽取方式、檢查方式、檢查結果運用等,報自治區統計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七條??由自治區組織實施的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自治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由自治區組織實施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自治區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
第八條??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五)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六)地方和部門執行遵守統計法情況。
(七)地方和部門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八)地方和部門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
(九)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涉外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具備資格條件情況。
(二)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調查項目開展情況。
(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報批與執行情況。
(四)涉外統計調查機構遵守統計法及涉外統計調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十條??建立自治區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以全區所有普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以全區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全區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涉外統計調查以所有取得國家統計局和自治區統計局涉外統計調查許可證的全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十一條??自治區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以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的統計人員為基礎,根據每年國家統計執法證考試結果以及對不再從事統計執法工作、退休、辭職、被辭退和其他需要退庫的人員情況,及時更新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十二條??由自治區組織實施的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的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由自治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由自治區組織實施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由自治區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制定。
第十三條??國家常規統計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抽查。
(一)市的抽取。在全區14個市中,按50%的比例隨機抽取7個市,沒有抽中的另外7個市順延到次年進行,以后逐年輪換。
(二)以縣為抽查對象。在抽查的市中,先隨機抽取1-2個縣。根據需要抽取2-4個鄉鎮,以鄉鎮為調查對象或在每個鄉鎮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縣的抽取。抽取縣的工作要在自治區統計局主持下進行,在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人和市統計局相關局領導見證下,隨機抽取本市所轄的1-2個縣。
2.抽查調查對象。在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相關人員和縣統計局見證下,在本縣相對集中抽取2-4個鄉鎮,在抽中的鄉鎮對調查對象進行排序,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3.檢查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情況。在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相關人員和縣統計局見證下,隨機抽取本縣2-4個鄉鎮作為檢查對象;根據需要對縣統計局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三)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在抽查的市中,先隨機抽取1-2個縣。根據需要抽取2-4個鄉鎮,然后在每個鄉鎮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縣的抽取。抽取縣的工作要在自治區統計局主持下進行。在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人和市統計局相關局領導見證下,隨機抽取本市所轄的1-2個縣。
2.調查對象的抽取。在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相關人員和縣統計局見證下,在本縣相對集中抽取2-4個鄉鎮,在抽中的鄉鎮對調查對象進行排序,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第十四條??以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抽查對象的,由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對所有抽查對象進行排序,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地方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參照國家常規統計調查的自治區抽查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對抽取市、縣進行的“雙隨機”統計執法檢查,當出現不可抗力情況,不便于執法檢查的,經自治區“雙隨機”執法檢查組建議,報自治區統計局領導批準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七條??以縣為抽查對象的,首先對抽中的調查對象開展執法檢查,再對抽中縣遵守和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統計職責、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統計政令及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只對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統計執法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隨機抽取。
(一)由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提出執法檢查組組長和成員人數報自治區統計局領導審定。
(二)依據抽查專業及任務需要,從自治區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選取符合條件且與檢查地區和部門無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
(三)對選取出符合要求的各專業統計執法人員進行排序,(擬參加執法的各專業人員數量與實際參加執法的該專業人員數量之比原則上為2:1以上),用隨機軟件分專業抽取實際參加執法的成員。
必要時,經自治區統計局領導批準,也可從自治區、市、縣級統計機構中抽調相關人員作為執法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對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的執法檢查,既可以從自治區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調查對象所在市統計局按照隨機原則抽取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對每一專業以縣為抽查對象、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3年內對抽查對象已檢查過的專業不再重復抽查。但抽查過且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對每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4年內不再重復抽查,但抽查過且有違反涉外統計調查管理規定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第二十一條??“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按照相關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統計局執法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
對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違法舉報線索的檢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對存在數據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自治區統計局批準,可直接進行執法檢查。
第五章 ??抽查結果的公開和運用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統計局依照國家統計局要求和有關規定,以適當的方式通報抽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嚴格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立案查處。
對企業的行政處罰結果,應依法依規在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對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對于地方、部門干預統計調查、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應及時按規定移交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進行追責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統計局各專業處開展的數據質量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試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試行)》(桂統字〔2017〕109號)同時廢止。
【解讀】《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修訂情況.docx
【圖解】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