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防城港市民政局 發表時間:2021-11-19 17:53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時救助審核認定操作規程》,已經廳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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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
臨時救助審核認定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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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或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條 ?臨時救助審核認定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救急難原則,著力解決城鄉居民各類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為救助不及時不到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事件發生。
(二)應救盡救原則,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的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三)適度救助原則,著眼于解決臨時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四)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第四條 ?依托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推行臨時救助工作無紙化審核認定,臨時救助受理、審核、認定、資金發放、查詢統計應當在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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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第六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可能危及群眾生命或身體健康,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家庭財產(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經營性場地與設施)被損毀導致無法繼續居住、經營,事故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造成家庭喪失主要經濟來源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成員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無能力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且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救助、過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因遭遇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較大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審核認定期間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遭遇特殊困難可能危及群眾生命或身體健康、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急難情形。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本自治區戶籍家庭。
本自治區戶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擁有本自治區戶籍的家庭。
教育剛性支出是指本本自治區戶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非義務教育的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高價自費擇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期間,經國家各類獎助學金、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負擔的學費、雜費(包括住宿費和課本費)及異地就學往返交通費,但不包含參加課外補習班、特長興趣班、留學(到東盟國家進行小語種交換學習的除外)等費用支出。
醫療剛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區戶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重病,在申請前12個月該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浕踞t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社會互助之后的自負醫藥費用支出,不含未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在零售藥店購買的藥品費用以及就醫交通、住宿等費用支出。
其他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細化確定。
剛性支出不包括投資型支出(如房貸等);享受型消費、奢侈型消費;違法犯罪的賠償支出,債務支出等,如車禍(有責任人并給予賠償的)、吸毒、賭博、打架斗毆、自殘等支出情況。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是指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占年家庭可支配收入30%(含)以上的;其他家庭扣除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條件的。
第八條 ?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條件是指申請對象家庭財產狀況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
(一)家庭人均貨幣財產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不包括生產型用車,已被相關部門強制報廢、注銷或抵債的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2輛除外生產型用車不屬于本條款限定范圍;
(三)擁有2套以上(含2套)產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為居住用房的,可按僅有一套住房認定);
(四)申請臨時救助事項發生后,家庭成員的日常消費行為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實際生活水平或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五)申請臨時救助事項發生后,存在大額財產轉移(包括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金融貨幣變動以及房產、車輛過戶等)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用途的;
(六)申請臨時救助事項發生后,家庭擁有可解決本次支出事項的其他家庭財產;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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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九條? 臨時救助標準分為一般救助標準和重大困難標準。符合多種救助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擬定救助標準。
第十條? 一般救助標準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
(一)救助人數一般以不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為按戶施保的基本單元,申請救助家庭的成員依據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結婚證進行核定。主要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共同居住的父母;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和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不包括:現役軍人;連續1年以上(含1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的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公安等部門查找不到的失聯失蹤、下落不明人員;投靠親友的掛靠戶籍人員;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困難持續時間按照困難對象類型、困難事件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為: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不超過6個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過5個月掌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按不超過4個月掌握;其他家庭(個人)臨時救助按不超過3個月掌握。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面臨重大生活困難和重大剛性支出、一般救助標準無法解決困難的,可按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救助:
(一)急難型救助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含)。
(二)醫療剛性支出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標準計算最高救助限額達不到1萬元的,可按1萬元給予救助;醫療剛性支出超過10萬元的,可按照剛性支出的10%給予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含)。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救助情形。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一個家庭(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申請家庭(個人)一年內確實發生連續困難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請一次臨時救助,但需報經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審定。一個家庭(個人)臨時救助年度救助總金額(含實物救助折價)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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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 請
第十三條? 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對象可向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申請對象可向急難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自助申請平臺在線提交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建立主動發現機制,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對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重大支出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核實,協助提出救助申請。對無身份證明的,應協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申請救助。
第十四條? 申請對象應按規定出示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說明家庭困難情況,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支出型救助申請對象中不屬于特困救助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有效期內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應書面簽署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委托書。
第十五條? 申請對象與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備注,在審核、認定過程中相關經辦人員應當回避,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備注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認定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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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出型救助審核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對申請對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錄入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申請對象審核認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預計時限。材料不齊備的,先行容缺受理,并應當面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或者其代理人需補齊的材料,在入戶調查時予以補充核實。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對象家庭成員狀況、遭遇困難情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村(居)委會干部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調查人員應不少于2人。入戶調查結束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對象(被調查對象)在入戶調查情況上分別簽字。
信息核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向自治區核對信息平臺發起,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報告僅作為申請救助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參考。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家庭、認定有效期內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不需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以最近的核對報告參考。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按照規定程序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其入戶調查報告可作為臨時救助審核認定的參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委托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明確入戶調查責任。
第十九條 ?調查核實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作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審核認定表上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并在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打印擬救助公示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屯張榜公示5天。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擬救助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再次作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5倍以內(含)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予以認定,并將審核認定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5倍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初審意見后將審核認定表通過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意見。
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臨時救助金額為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2倍以內(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并將縣級審核認定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臨時救助金額為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2倍以上、6倍以內(含)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提交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根據臨時救助事項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按照“一事一議”方式集中研究臨時救助事項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并將相關會議決議材料和審核認定表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申請對象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審核申請1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復查申請材料進行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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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急難型救助審核認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對申請對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錄入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告知申請對象審核認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預計時限。材料不齊備的,先行容缺受理,并當面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材料,在入戶調查時予以補充核實。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對象家庭成員狀況、遭遇困難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村(居)委會干部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調查人員應不少于2人。入戶調查結束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對象(被調查對象)在入戶調查情況上分別簽字。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按照規定程序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其入戶調查報告可作為臨時救助審核認定的參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委托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明確入戶調查責任。
第二十五條 ?調查核實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作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核認定表上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對審核為支出型救助的按照支出型救助審核認定程序認定。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5倍以內(含)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并將審核認定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5倍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后將審核認定表通過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臨時救助金額為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2倍以內(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并將縣級審核認定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臨時救助金額為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2倍以上、6倍以內(含)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提交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臨時救助事項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研究決議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并將相關會議決議材料和審核認定表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對情況緊急、開展急難型先行容缺救助、在入戶調查時因急難事件無法補齊說明、審核認定材料的,在調查核實結束后,審核認定單位應先行實施臨時救助,在審核認定后2個工作日內將臨時救助發放到位。
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3倍以內(含)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實施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及時補充說明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發放情況等事項,并將說明材料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0.3倍以上的,審核認定部門應在實施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發放情況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將審核認定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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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臨時救助方式及公示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方式有三種: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
第二十八條 ?發放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原則上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的臨時救助可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中支出。急難型救助應在救助認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金融機構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支出型救助應在救助認定后當月或次月通過金融機構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的,急難型救助應在救助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支出型救助應在救助認定后當月或次月會同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救助金發放表應從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導出,并在發放成功后當月或次月將銀行回執單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校驗。
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臨時救助資金不得直接抵扣貸款、欠款等款項。
第二十九條 ?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審核認定單位認為確有發放現金必要的,從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按戶導出現金發放領取表后,可直接發放現金。
現金發放只能由救助對象本人親自領取。本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無法親自領取的,應由2人以上(含2人)的經辦人員親自送到救助對象手中,救助對象在臨時救助現金發放領取表上簽字按手印確認?,F金發放領取表應包括救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困難類型、救助時間、救助金額、經辦責任人等信息,并由審核認定單位主要領導、經辦責任人及領取人簽字。
發放完畢后,審核認定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現金發放領取表原件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效驗。
第三十條? 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發放救助金并用。
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導致群眾遭遇嚴重臨時性生活困難,確急需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臨時住所,否則可能危及群眾生命或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給予實物救助,實物救助所需資金包含在救助對象核定的臨時救助金中。
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并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可根據遭遇急難的實際情況,采取一次性審核認定、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準度。提供的臨時住所,情況又緊急的,可委托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短期住宿。
實物發放完畢后,審核認定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實物發放領取材料按救助對象分別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第三十一條 ?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家庭(個人),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一)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并協助其申請。
(二)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通過慈善項目、社會捐助、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社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 臨時救助完成后應在救助對象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申請對象所在的村(社區)、屯將救助對象的名單、救助金額等信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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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資金管理及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地應建立臨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用金制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臨時救助備用金下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規模和歷年臨時救助開展情況,按照每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超過5萬元(含)的備用額度,合理確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
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年度臨時救助備用金預算,并且在每年度末做好臨時救助備用金年度結算工作,對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不足的部分要及時予以補足,對于臨時救助備用金有結余的部分要及時結轉,統籌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一年度臨時救助備用金。
年度內當備用金結余不足以開展臨時救助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的實際支出情況,按最高不超出備用金限額及時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補齊。
臨時救助備用金的使用范圍和管理要嚴格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嚴禁超范圍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若不服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出的決定,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部門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及公共場所宣傳欄等渠道向社會公布當地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辦事程序、監督電話等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開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設立投訴舉報信箱等方式,主動接受對臨時救助審核認定工作的咨詢、監督、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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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操作規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文件與本操作規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規程為準。
?附件:1.廣西急難型救助審核認定表.docx
有效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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